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审批事项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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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审批事项信息表事项名称 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审批 子项名称事项编号 子项编号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单位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许可对象 法人和公民许可依据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0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是否收费 是 否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5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30 个工作日许可条

2、件(1)符合所在区域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二)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 500 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当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六)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七)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八)有相应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九)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十)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

3、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津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定点屠宰办公室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时限:1 个工作日。二、初审(一)岗位责任人:津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许可条件及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复核。(三)时限:5 个工作日。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津市市畜

4、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许可,提出复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5 个工作日。四、联合审核(一)畜牧兽医水产局将复审材料移交市环保局进行审核;(二)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审核,当场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通过申请,签署同意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审核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三)时限:10 个工作日。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畜牧兽医水产局将联合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时限:8 个工作日六、告知与送达(一)岗位责任人:津市市畜牧

5、兽医水产局定点屠宰办公室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三)时限:1 个工作日。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津市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07364240110窗口地点 津市市九澧大道 756 号七楼交通到达线路 市内乘 1 路公交车到新国土局下;或乘 8 路公交车到九澧广场,前行 300 米即到.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

6、 12:00 下午 14:30 17:30(夏季下午 15:0018 :00)业务咨询电话 0736 422249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祖进 07364222494 单位网址 http:/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 务受 理 1 个工作日 是 否 李元章 津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 副主任初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黄祖进 津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 主任复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陈姣兰 津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副局长决 定 18 个工作日 是 否 陈姣兰 津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副局长办结告知 1 个工作日 是 否 李元章 津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 副主任提交材料信息序 号 材料名称

7、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 数1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场点申请表 表格 12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文件 13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文件 14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 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文件 1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文件 16 市州政府出具的符合本区域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的意见 文件 17 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选址情况、地形图、项目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其他 18 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交通、水源、水质等环境资料 其他 19 屠宰技术人员

8、健康证明、上岗证书复印件 其他 110 动物检疫及产品检验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其他 111 污物处理设施的环保设计方案 文件 11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 113 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需提供拟供应市场区域申请文 件 文件 1审批流程图 附图小型生猪屠宰定点设置审批流程图申请材料存在错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的可当场更正的 取得行政许可的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职权范围的 符合条件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定 点 办 工 作 人 员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材 料 的 需 要 补 正 的 部 内 容 符合条件 受理人员 申请人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提出不同意意见提出同意意见审核通过决定对准予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 行政 提出申请不予受理更正或补齐材料津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通知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知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查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津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进行受理津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初审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复审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审核报津市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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