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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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有关规定,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宜宾市市 长质量奖(以下简称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

2、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 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 8 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 3个、个人奖不超过 2 名、宜宾工匠不超过 3 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 12

3、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 5 个、个人奖不超过 2 名、宜宾工匠不超过 5 名)。第七条 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 20 万元、5 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 10 万元、2 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3 万元、1 万元奖金。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

4、”),履行以下 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 )设 在宜 宾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

5、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评委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择 3 名以上(含 3 名)单数的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开展评审 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质监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是市长质量奖的推荐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6、)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 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7、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第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三)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第十六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8、的;(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三)近 3 年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企业经营异常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一)所属的部门近 3 年有不良信用纪录,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近 3 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个人近 3 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第五章 评定程序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前,由评委办在宜宾日

9、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评选公告,并向省质量强省办报告启动情况。第十八条 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推荐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九条 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需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委办。第二十条 评委办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 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由评审组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优中选优” 的原 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第二十二条 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的,由组织自主选择评委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

10、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评委办提供用户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的,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的负责人应就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进行评议打分。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应当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现场评审报告和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第二十五条 评委办根据评审组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评委会审查。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委办提交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获奖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通

11、过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未受到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奖励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应当积极向

12、社会推广除涉及商业机密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带动本市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 15 日内书面报告评委办:(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二)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由评委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13、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由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在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第三十五条 评委办工作人员和评审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为申报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十六条 对在评定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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