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削加工通用工艺守则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筑机械与设备产品切削加工的通用工艺。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建筑机械与设备产品的切削零件加工与验收。 凡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工艺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二、一般要求2.1、零部件的切削加工必须符合产品图样、工艺规程和本标准的规定。2.2、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不得有锈蚀及影响性能、寿命、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2.3、被加工零部件的锐边、尖角,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按0.545倒角,亦可加工成半径尺寸小于或等于0.5的圆角,且应除掉毛刺。对经铣刨等加工不易加工成园角或倒纯的零部件,应在转下道工序前,去除锐边、尖角与毛刺,钻削孔应去除飞边。切削件工件由本序造成的毛刺、铁屑、锈蚀,应由本序消除,不得转移到下道工序。2.4、对未注明的过渡圆角和,按与之相连的两表面中粗糙度低的选取。2.5、对于成对配做加工的零件,应在其上做出相应的标记。2.6、对加工后的配合表面、磨擦面、定位面上不允许打有损于表面质量的标识。2.7、装夹工件前,应将工件、夹具清理干净,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