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江苏南通中院判决曹平等诉崔利斌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曹平、季花(乙方)与被告崔利斌、徐善琴(甲方)于2011年5月1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天诚房产中介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沙镇花行桥新村20号楼202室(67.93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总售价为41.8万元。中介成交费由甲、乙双方各负担4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2元,余款39.8万元,甲方2011年8月份交钥匙时,乙方款清后,双方即办理过户(交房前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房产证过户费、契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的赔偿金为总房价的20%。原告曹平于当日汇款2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崔利斌于次日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