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备案合同”的理解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卞拥军 案件背景案例一、原告吴某某(此案件实际施工人)于2008年8月进入被告甲公司(发包人)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工地施工,先以乙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后又挂靠该案被告丙建筑有限公司继续施工。同年11月4日,原告用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取得被告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施工权,先后于2008年11月6日和2009年5月16日两次以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这一系列合同与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内容为:桩基、土建、安装、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工期为480天;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74189000元(暂定价);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定额价+设计变更+签证+政策性文件调整。补充协议中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方式:土建执行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定额,水电安装执行2001年全国安装统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其相关定额,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总价下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