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营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 号令)、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精准管控、标准化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
2、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营口市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建局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市本级审批的项目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
3、01732 号文件中的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机构可按规定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别、复杂程度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差异化、双随机的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督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
4、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测、检查活动。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建设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建设工程时,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责3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建设工程
5、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四)监督单位工程(子单位)质
6、量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4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报中止施工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检测(监测)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定期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
7、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汇总、上传。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积极推进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络管理工作,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检测数据网络动态监控,依靠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手续。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手5续后,监督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及时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在第一次进入现场后进行监督交底
8、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应依据建设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督依据、监督方式、抽查重点及监督联系方式等,并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抽查重点应包括涉及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节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督人员;(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五)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和方式。在监督
9、过程中,涉及重大结构及使用功能变更或设计方案调整较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工作计划,确保有效监督。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6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二)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
10、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到位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竣工报告等情况。(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及平行检验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情况。(四)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7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情况;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
11、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情况。(五)检测单位质量行为是否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监测),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且真实有效;是否按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信息等情况。(六)在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审查相关责任单位的资质证书及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件是否符合要求。第五章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根据建设工程
1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随机进行抽查;(二)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三)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8(四)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在涉及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部位(基槽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隐蔽验收,外墙节能、幕墙(钢构)子分部工程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责任主体的诚信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动态监督。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监督机构除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
13、备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现场抽测,可按规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抽测重点是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三)经抽测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四)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9据及时归档。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监督机构可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
14、行鉴定:(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通知监督机构,且擅自隐蔽的项目;(二)未组织分部、子分部验收或分部、子分部验收不合格且擅自隐蔽的项目;(三)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部分;(四)质量监督抽查介入前已施工部分。第六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 7 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对建设
15、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抽查,对住宅工程还需抽查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治理相关资料;(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三)对有关建设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在验收10时(验收前)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 发现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
16、位在每栋楼的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前应将公共区域(外立面、楼梯间、电梯厅、楼栋大厅、公共走道、地下室)装饰完成,消防系统及电梯达到使用条件,其余部分应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成。第二十八条 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竣工综合验收监督管理,按营口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措施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