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永寿县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咸政办发201716号),规范粘土砖厂开发利用秩序,按照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咸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咸阳市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咸国土资发2016218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基本情况我县现有砖瓦粘土企业 30 家,其中生产 15 家,停产15 家,全部采用轮窑烧制。二、整治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到 2017 年 6 月底以前完成关闭转产粘土实心砖厂,在满足当地工程建设总量需求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 按照撤乡并镇之前的行政区域划分,全县范
2、围内砖瓦用粘土矿山不得超过 11 家,每个矿山年生产能力在 5000万块以上的多孔(空心)粘土砖厂。三、整治关闭范围及重点任务(一)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厂。1、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2、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林地使用等证照的;3、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 2 -改的;4、破坏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5、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6、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采后未恢复耕地的;7、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二)不符合各类规划的粘土砖厂。1、位于城乡规 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各类
3、禁采区、限采区、保护区内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3、位于交通路线两侧威胁线路安全或严重破坏环境、影响观瞻的;4、位于防洪、行洪堤坝保护范围内或威胁堤坝安全的。(三)生 产 规 模 小 、 技 术 落 后 、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粘 土 砖厂 。1、年生产规模不符合要求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3、无开采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的,取土方式和方法不合规,造成高陡边坡,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4、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3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
4、和政策要求的粘土砖厂。四、关停拆除粘土砖厂的奖励优惠政策砖瓦用粘土企业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开展,为了激励砖瓦用粘土企业积极支持和参与开展整治工作,对于证照齐全、主动自行关闭的砖瓦用粘土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为:1、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对于转型企业,复垦窑体,轮窑每门补助 1500 元(每个砖瓦粘土企业约 20-40 门轮窑),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不予奖励。2、不转型的砖瓦用粘土企业轮窑每门补助 1500 元(每个砖瓦粘土企业约 20-40 门轮窑),按照采矿许可证面积,每亩地补助 500 元。3、对在 5 月 25 日前自动关闭并拆除的砖瓦用粘土企业,每个企业奖励 3 万元,5 月
5、26 日-30 日自动关闭并拆除的砖瓦用粘土企业只补偿不奖励,5 月 31 日以后,将依法进行关闭并强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予奖励。五、保留技改的砖厂1、对于整合保留的 11 家砖厂,2017 年 6 月 30 日前,拆除当前轮窑窑体,改建隧道窑进行烧制,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低于 15 米,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于最高建筑物 3 米。不能达到标准的,全部实施停产治理,治理后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 4 -2、保留的砖瓦粘土企业预缴复垦保证金 10 万元整,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将予以关闭复垦。3、未按期限完成技改任务的,县国土
6、局将用所缴纳的复垦保证金进行复垦。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全县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从 2017 年 4 月 10 日开始,至 2017 年 9 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各镇(办)在充分调查摸底,掌握现有粘土砖厂分布、数量和生产现状基础上,结合当地粘土砖市场需求实际,研究制订本辖区具体整治方案。整治工作方案必须落实整治目标,明确保留、整合和关闭砖厂名单、时限、责任人、措施,并于 4 月底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办)的资源和需求状况,在遵循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前提下,对砖厂数量进行调剂,合理布局。同时,各镇(办)要注意保护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
7、业发展。(二)清理整顿专项整治期间,暂停对新建多孔(空心)、实心粘土砖厂审批。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厂。对决定关闭的粘土砖厂,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在 5 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拆除。对列入整合的粘土砖厂,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与县国土局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和生产安全。对于保留整合的- 5 -砖瓦粘土企业,必须 9 月底前一律使用隧道窑烧制并完成扬尘及烟气治理任务,治理后,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一个,恢复生产一个。县政府督查室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三)总结验收对关闭的砖瓦粘土企
8、业 6 月底前验收;对保留技改的粘土砖厂 10 月底前,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对各镇(办)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审批权限统一颁发证照。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经县政府会议决定,成立永寿县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主管县长任副组长,由县工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县文物旅游局及各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督查组设在县政府督查室),负
9、责检查督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实施。(二)夯实主体责任。各镇(办)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确- 6 -定关闭粘土砖厂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三)明确部门职责。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整治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各镇(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关闭拆除工作。5 月 31 日以后,未自行拆除和拒不拆除的企业,由各镇(办)予以拆除全部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恢复土地原貌。国土局主要负责检查用地审批、采矿许可证有效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及
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同时,关闭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粘土砖厂。安监局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砖厂进行查处、关闭。环保局主要负责检查粘土砖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查处、关闭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粘土砖厂。发改局和住建局负责本地区对粘土砖的需求调研,参与粘土砖厂合理布局规划;严格实施国家绿色建筑强制性政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产品执行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并满足市场需求;同时,由住建局负责已有建设用地粘土砖厂的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检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砖生产项目,依
11、法依规吊销拟关闭砖厂营业执照。文物旅游局主要负责检查粘土砖厂及取土区域是否履行文物保护区的审批。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对拟关闭取缔的粘土砖厂停止供电,- 7 -拆除其供电设施,并对其窃电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局主要负责维护整顿关闭工作中的治安秩序。监察局主要负责查处关闭整顿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四)强化舆论监督。各镇(办)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五)构建产业体系。按照国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强供给侧改革等要求,积极构建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产业体系,鼓励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材、绿色建材或其它产业;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六)积极扶持引导。对证照齐全、主动关闭的粘土砖厂,给予适当奖励;关闭后的粘土砖厂统一由国土局进行土地复垦,复耕后土地用于占补平衡指标。(七)严格责任追究。在整顿治理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粘土砖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