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第141号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鸿举二二年十月十九日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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