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四)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中的相关条款)。(五)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