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电费收取制度农业水电费收取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皖政办201X38号、63号和皖农监办201X0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国有水利电力排灌站和乡镇、村集体所有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水利电力排灌站(以下简称 排灌站 )。 第三条 排灌站原则上实行统一经营,也可在坚持所有制性质不变和为农服务、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的办法放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 第四条 排灌站实行有偿服务。农业用水单位或农户应按规定交付水费和排灌电费。 第五条 农业生产性水电费须纳入农民负担范畴管理,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的领导。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 经管站 )负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 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审批 第六条 农业生产性水电费包括水利工程水费(简称 水费 )和电力排灌电费(简称 电费 )两部分。其用途主要包括上交水利管理部门的水费、供电管理部门的电费,以及排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