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