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市农村信用联社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辖区内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农村信用联社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农村信用联社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七条市农村信用联社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