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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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目 录序 言 2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治理结构4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14第四章 教职员工17第五章 学生19第六章 校友22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22第八章 学校标识24第九章 附则24- 2 -序 言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其前身是创办于 1979 年的浙江供销学校和 1984 年的浙江省供销社职工学院。1999 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两校合并的基础上筹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2 年正式建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江经贸学院,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Trade,英文缩写为 ZJIET。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 280 号。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要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第四条 学校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 德能并举、商学合一”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内涵发展 为主线,构建多元化的产- 3 -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立足浙江、依托行业、

3、服务区域经济,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五条 学校以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主体,服务“三农” 新技术应用方向专业为拓展点,信息技术类和食品安全类专业协调均衡发展,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校园和谐、社会满意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

4、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服务于供销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4 -(六)在国家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培育和践行以浙商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品质经贸;(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

5、自主权。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通过总体规划、目标导向、制度约束、财务管理、监督评估等方式加强对院系(部)的宏观管理。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全面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 5 -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6、,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负责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 6 -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

8、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全体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可召开会议。党委会表决时,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9、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7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行使党章赋予的职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

10、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各级干部人选;(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8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

11、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

12、任可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院系(部)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 9 -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下列专门咨询委员会:(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

13、见。(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第二节 教学与学术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论证机构。其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

14、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 10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的方案;(三)指导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四)指导开展学校课程建设工作;(五)指导、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六)推荐、评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七)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八)审议其他有关教学工作的问题。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 15 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职工组成,其组成人员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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