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133号 (5月1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第三条 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第四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第五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