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内容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农村因申请而无偿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随着我国农村的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房屋价值一路攀升,在此过程中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广大妇女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通过政策或相关规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物权法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势在必行。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护1、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及宅基地申请登记的现状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的规定集中于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上两部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村民以“户”为单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取得的规定,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再参考其他各省宅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