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一定别错过了法定期限。 3、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