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G343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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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永城市 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 PPP 项目( 1 标)招 标 文 件采购编号:永财采购【2017】043 号采 购 人:永城市公路管理局(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2017 年 5 月1目 录第一章 采购邀请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说明 .122.采购文件 .153.投标文件 .164.投标文件的递交 .185.开标 .186. 评审 .197.合同授予 .208.重新招标 .219纪律和监督 .2110政府采购政策 .21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第三章 PPP 项目合同(草案 ).23合

2、同协议书 .24合同通用条款(建议内容) .27合同专用条款 .47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54第五章 评审方法 .6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9一、投标函 .70二、开标一览表 .72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3四、授权委托书 .74五、联合体协议书 .75六、投标保证金 .77七、偏离表 .78八、项目公司设立方案 .79九、资格文件 .81十、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85十一、声明 .88十二、其他材料 .892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3永城市 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 PPP 项目采购邀请书:一、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永城市 G3

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 PPP 项目投标。二、请你单位于请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北京时间,下同)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到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四、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 17:00 时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6 日 9 时 30 分。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采 购 人:永城市公路管理局

4、地 址:永城市东方大道联 系 人: 赵连山电 话:1873682997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德厚街与正光路行署国际 E 座 8 楼联 系 人:张建辉电 话:15617712366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3 采购当事人采购人名称:永城市公路管理局地址:永城市东方大道联系人:赵连山电话:1873682997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建辉电话:15617712366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均已通过了资格预审审查,评标时不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1.4.4 是否接

5、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以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成员为准,投标过程中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否则按废标处理。1.4.5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 否是,按资格预审要求进行资格后审。1.5 项目概况本项目全线位于永城市境内,路线起点位于国道343(原省道 S325)河南永城市与安徽濉溪县交界处,即国道 343 河南境起点,路线向西、向北,终于国道343(原省道 S324)永城、夏邑县界处。纳入本次 PPP 项目的里程为 43.484 公里。1.6 采购需求1、项目特许经营期:14 年(含建设期 2 年) 。2、投资概算:130868.02 万元(其中建安费为 9

6、7447.83 万元) 。3、项目建设内容:永城市 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的路基、路面、排水设施、桥梁、涵洞的保养维护。4、合作模式: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法定竞争程序选定社会资本合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期限内完成投融资、建设、运营,项目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完6好、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永城市公路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1.6.1 项目公司永城市公路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双方以股权合作方式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合作公司。项目合作公司项目资本金为 26,173.60 万元,双方按项目出资比例,以国家专项资金或货币方式出资,其中,政府方占 49%,中标社会资本方占 51%。项

7、目资本金缴纳进度与数额根据PPP 协议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依据持股比例及时、足额缴纳。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 14 年(包含建设期 2 年) 。1.6.2 合作范围项目公司是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之目的在永城市所专设的独立法人,未来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永城市 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维护。1.6.3 合作期限14 年(含建设期及运营期,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12年) 。建设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交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运营期从工程交工验收日后一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日。1.6.4 前期工作及相关费用本项目已经完成立项及可

8、研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批复。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临时征地、房屋拆迁、拆迁电力电讯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已由政府方代为支付的部分经财政局与相关部门汇总后确定,由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市公路局或市政府指定的主体,超出部分,由政府方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应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71.6.5 资产权属项目建设完成后,永城市人民政府依据 PPP 项目协议拥有

9、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则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该项目的建设权和维修维护权。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须将 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永城市公路局或指定机构。1.6.6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本项目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永城市 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所涉及土地应由国土部门划拨给永城市公路管理局。在协议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指定的机构;如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在计算应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金时,应按照项目公司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

10、(如有)计算该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作价,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1.6.7 项目融资投资总额和项目资本金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自行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1.6.8 施工总承包本项目通过一次招标的

11、方式选择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除与永城市公路管理局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外,还有权为项目公司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由项目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无需再进行二次招标。1.6.9 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工程建设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公路、管线、8交通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具体以经批复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1.6.10 项目设施运营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包括:G343 豫皖交界至永夏界段改建工程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的管养与维护。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项目所涉及的国道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

12、质量。1.6.11 政府购买服务费本项目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 ,政府方将根据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可用性服务费以及运维绩效服务费。1.6.12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在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不作调整;运维绩效服务费将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主要是指人工、自来水、维修费、电费、税费等) ,设定相应的调价周期及触发机制,初步考虑如下:一种是常规调价,即在运营期内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若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 5%的,则

13、项目公司可向市公路局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市公路局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调价;另一种是临时调价,即在每个调价周期内因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 10%的变动,则项目公司可以向市公路局申请启动临时调价程序,临时调价后下个常规调价启动年份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三年后。市公路局亦可在符合调价程序启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调价程序。1.6.13 政府付费方式政府方将按照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且政府方将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纳入跨年度的市级财政预算。91.6.14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确定详见本项目 PPP 项目

14、协议相关内容。1.6.15 股权转让限制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 PPP 协议生效日期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成后三(3)年之内(含) ,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属联合体中标的,则允许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向联合体牵头方转让) ,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自交工验收完成后三(3)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 PPP 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1.6.16

15、 期满终止合同期满前,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按照 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合同期满,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应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1.6.17 提前终止1、提前终止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终止;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终止;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一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2、提前终止的回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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