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第四条 在农村沼气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