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条 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第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