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近年来,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针对此问题,我们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一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