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财产归属论文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