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