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 县农经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换发等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中相关资料审查、报送及换发工作。第二章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对象和程序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凡是因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先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否则不得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须坚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