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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