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8 年 6 月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2国 库 集中支付代理 银 行 资 格 认 定 审 批事 项 服 务 指南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 第 412 号)、 中国人民 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 第 3 号)、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2、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 号)、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 号)。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负责审批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由其辖内支行申请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 七、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32、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3、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4、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5、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 2 小时内划出; 6、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
3、、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7、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8、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9、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及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应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评定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定量指标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考虑行政相对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行政相对人在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外部综合评价、服务承诺等。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材料清单4序
4、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 要求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申请书内容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主)、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2 申请表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3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4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复印件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5表等财务报表5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最新的监管报告
5、、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6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原件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纸质/电子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材料提交行政相对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营业室 接收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 177 号中国人民6银行澄迈县支行营业室(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行政相对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
6、银行澄迈县支行国库部门。超过受理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书应由行政相对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国库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行政相对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应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资格认定合格,应当公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评定指标、程序和结果。 (四)证件(文书)制
7、作与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办公场所或政府政务网7站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一、办理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银行,并
8、通过申请银行现场领取行政决定书或者邮寄方式送达,接收决定书的申请行签发送达回证。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8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不得歧视。 3、行政相对人对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
9、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
10、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9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并不得在下一次的资格认定活动中提出
11、申请。 (172 号文件第十五条) 3.行政相对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后,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172 号文件第十六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营业室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 177 号 邮编:571900 联系电话:0898-67623737 (二)电话咨询:(0898)6762373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具体监督和投诉渠道可与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办公室联系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 177 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 10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办公场所或者澄迈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行政许可流程图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人民银行营业室国库部门接件,并当场做出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格式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全部材料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资格认定审查行领导签批(10 个工作日)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材料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