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管理专项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防止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处主要负责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工程处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第三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第四条 项目施工前,工程处必须安排专人搜集冲击危险性评估报告和预测预报资料,并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冲击地压危险性、防治措施及冲击地压危害处置方案。第五条 冲击地压风险区域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相向爆破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6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第六条 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施工前,项目部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技术安全措施,并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报工程处总工程师批准。第七条 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