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制度 根据酒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对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营运服务方面(1) 处罚制度 1、因服务质量低劣被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公共媒体点名(指公司名称)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立即将其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 2、乘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拒载、多收费、绕路行驶、中途甩客,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停运学习直至解除合同; 3、凡发生乘客服务投诉,必须密切配合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如弄虚作假,引发不良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4、运营中,必须按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纪律,凡发生违纪,被管理部门查处,公司将按相应管理条款进行停运学习; 5、凡在运营中发生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扣者,不能参与运营,如问题没处理完毕仍继续运营,一经发现将按违约处理,所有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责; 6、严禁将运营车辆交其他人驾驶,公司经发现确认,将按承租合同中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