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一:下列房屋禁止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