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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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 城 区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目 录1 总 则 .41.1 编 制 目 的 .41.2 编 制 依 据 .41.3 工 作 原 则 .41.4 适 用 范 围 .51.5 等 级 划 分 .52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62.1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62.2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职 责 .72.3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组 职 责 分 工 .82.4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103 预 防 监 测 和 预 警 预 报 .133.1 预

2、防 .133.2 监 测 .143.3 预 报 预 警 .143.4 预 警 行 动 .154 应 急 响 应 和 处 置 .16 2 4.1 响 应 启 动 .164.2 应 急 速 报 .174.3 现 场 处 置 .184.4 社 会 动 员 .184.5 应 急 终 止 .185 后 期 处 置 .195.1 善 后 处 置 .195.2 调 查 评 估 .195.3 恢 复 重 建 .195.4 社 会 救 助 .195.5 信 息 发 布 .206 保 障 措 施 .206.1 队 伍 保 障 .206.2 资 金 保 障 .206.3 物 资 保 障 .206.4 平 台 保 障

3、 .206.5 技 术 保 障 .216.6 责 任 与 奖 惩 .217 附 则 .21 3 增 城 区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全 面 提 高 全 区 应 对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能 力 , 高 效 、 有 序做 好 全 区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防 御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避 免 或 最 大 限度 减 轻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 维 护 社会 稳 定 , 为 建 设 平 安 增 城 提 供 保 障 。1.2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4、 对 法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条 例 、 国 家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广 东 省 突 发 地 质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广 州 市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增 城区 防 汛 防 旱 防 风 防 冻 应 急 预 案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1.3 工 作 原 则1.3.1 预 防 为 主 , 以 人 为 本 。 建 立 健 全 地 质 灾 害 群 防群 测 体 系 , 最 大 程 度 避 免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发 生 和 有 效 应 对 突发 地 质 灾 害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5、造 成 的 损 失 , 把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作 为 防 治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点 。1.3.2 统 一 领 导 , 分 工 负 责 。 在 区 委 、 区 政 府 的 统 一领 导 下 , 地 质 灾 害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落 实 责 任 , 各 司 其 职 ,积 极 主 动 , 密 切 配 合 , 共 同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工 作 。 4 1.3.3 分 级 管 理 , 属 地 为 主 。 按 照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 灾情 级 别 ,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加

6、强 各 级 地 质 灾害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 落 实 镇 街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1.4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我 区 辖 区 范 围 内 由 于 自 然 因 素 或 人 为 活动 引 发 , 危 害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山 体 滑 坡 、 崩 塌 、泥 石 流 、 地 面 塌 陷 等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或 者 出 现 险 情 时 的 应急 处 置 工 作 。1.5 等 级 划 分地 质 灾 害 的 灾 情 、 险 情 按 危 害 程 度 和 规 模 大 小 分 为 特别 重 大 型 ( 级 ) 、

7、 重 大 型 ( 级 ) 、 较 大 型 ( 级 ) 、 一 般型 ( 级 ) 等 四 级 。1.5.1 灾 情特 别 重 大 型 ( 级 ) : 因 灾 死 亡 30 人 ( 含 30 人 )以 上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 造 成 铁 路繁 忙 干 线 、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线 路 、 民 航 和 航 道 长 时 间 中 断 ,或 特 别 严 重 威 胁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具 有 特 别 严 重 社 会 影 响的 。 造 成 大 江 大 河 干 流 或 支 流 被 阻 断 , 对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全 造 成

8、特 别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型 ( 级 ) : 因 灾 死 亡 10 人 ( 含 10 人 ) 以 上 、30 人 以 下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5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 造 成 铁 路 繁 忙 干 线 、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线 路 、 民 航 和 航 道 较 长 时 间 中 断 , 或 严 重 威 胁 群 众 生 命 财 产安 全 、 具 有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 造 成 大 江 大 河 干 流 或 支 流被 阻 断 , 对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较 大 型

9、( 级 ) : 因 灾 死 亡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上 、10 人 以 下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 造 成 铁 路 繁 忙 干 线 、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线路 、 民 航 和 航 道 短 时 中 断 , 或 较 为 严 重 威 胁 群 众 生 命 财 产安 全 、 具 有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一 般 型 ( 级 ) : 因 灾 死 亡 3 人 以 下 , 或 者 直 接 经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 造 成 交 通 运 输 中 断 , 或 威 胁 群众 生 命 财

10、产 安 全 、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的 。1.5.2 险 情特 别 重 大 型 ( 级 ) : 受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人数 在 500 人 ( 含 ) 以 上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3000 万 元( 含 ) 以 上 的 。重 大 型 ( 级 ) : 受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人 数 在200 人 ( 含 ) 以 上 、 500 人 以 下 ,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1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3000 万 元 以 下 的 。较 大 型 ( 级 ) : 受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

11、 需 搬 迁 转 移 人 数 在50 人 ( 含 ) 以 上 、 200 人 以 下 ,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3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 6 一 般 型 ( 级 ) : 受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人 数 在50 人 以 下 ,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2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2.1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管 理 机 构为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成 立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由区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 区

12、 国 土 规 划 局 局 长 和 区 应 急 办 负责 同 志 任 副 组 长 。 成 员 包 括 区 委 宣 传 部 、 区 应 急 办 、 区 发改 金 融 局 、 区 科 工 信 局 、 区 教 育 局 、 区 民 政 局 、 区 财 政 局 、区 人 社 局 、 区 环 保 局 、 区 住 建 局 、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区 水 务局 、 区 农 业 局 、 区 文 体 旅 游 局 、 区 卫 计 局 、 区 林 业 园 林 局 、区 安 监 局 、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 区 公 安 分 局 、 区 气 象 局 、 区 供电 局 、 区 旅 游 发 展 中 心 、 各 镇

13、 街 等 单 位 的 分 管 领 导 。 领 导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设 在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的日 常 工 作 。当 发 生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时 , 区 地 质 灾 害应 急 领 导 小 组 自 动 转 成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 分 设 综 合协 调 组 、 事 故 调 查 组 、 抢 险 救 灾 组 、 医 疗 救 护 组 、 治 安 防 范组 、 交 通 管 制 组 、 后 勤 保 障 组 、 群 众 安 置 组 、 善 后 处 置 组 ,负 责 应 急 处 置 、 抢 险 救 援

14、工 作 。 各 镇 街 成 立 相 应 的 地 质 灾害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 配 合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做 好 辖 区内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2.2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职 责 7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 省 和 市 有 关 应 急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策 ,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指 示 和 要 求 。( 2) 统 一 领 导 全 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制 度 和 部

15、门 联 动 机 制 。( 3) 配 合 上 级 政 府 和 部 门 做 好 发 生 在 我 区 行 政 区 域内 较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 级 响 应 ) 以 上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4) 负 责 指 挥 、 协 调 和 组 织 一 般 型 地 质 灾 害 ( 级响 应 )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5) 负 责 组 织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界 定 地 质灾 害 防 治 责 任 。( 6) 监 督 检 查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2.3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组 职 责 分

16、工当 发 生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 启 动 应 急 处 置 时 , 区 地 质 灾 害应 急 领 导 小 组 转 成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 各 工 作 组 按 照各 自 职 责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综 合 协 调 组 : 由 区 应 急 办 牵 头 ,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区 公 安 分 局 等 职 能 部 门 和 属 地 镇 街 负 责 人 参 加 。 主 要 任 务是 负 责 传 达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领 导 和 上 级 应 急 指 挥 机构 的 指 示 , 报 告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理 情 况 , 协 调

17、有 关 抢 险 救 援工 作 ,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各 项 任 务 。( 2) 事 故 调 查 组 : 由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牵 头 , 区 安 监 局 、区 住 建 局 、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区 水 务 局 等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 8 并 请 求 广 州 市 地 质 调 查 院 专 家 支 持 。 主 要 任 务 是 依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的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 核 实 财 产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 并 通 过 现 场 指 挥 部 向 区 政 府 和 其 他上 级 部 门 报 告

18、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的 初 步 原 因 , 并 依 法 追 究 责 任人 责 任 。( 3) 抢 险 救 灾 组 :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确 定 组 成 单 位 , 按 照实 际 情 况 调 动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 区 住 建 局 、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区 水 务 局 、 区 安 监 局 、 区 公 安 分 局 、 增 城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等部 门 和 属 地 镇 街 的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参 与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 主 要任 务 是 组 织 受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的 群 众 撤 离 , 迅 速 抢 救 遇 险 、受 伤 人 员 , 安 全

19、 转 移 人 财 物 等 ; 负 责 对 伤 亡 人 员 进 行 救 助和 统 计 ; 清 理 不 安 全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4) 医 疗 救 护 组 : 由 区 卫 计 局 负 责 , 卫 生 系 统 有 关 医疗 单 位 组 成 。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急 救 和 将 重 伤人 员 转 运 救 治 , 提 供 医 疗 救 治 中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 做 好 灾区 卫 生 防 疫 工 作 。( 5) 治 安 防 范 组 : 由 区 公 安 分 局 牵 头 , 组 织 公 安 干 警及 属 地 镇

20、街 有 关 人 员 设 置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警 戒 区 , 主 要 任 务是 防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 维 护 现 场 治 安 秩 序 , 预 防 和 处置 群 体 性 治 安 事 件 。( 6) 交 通 管 制 组 : 由 区 公 安 分 局 牵 头 , 区 交 通 运 输 局等 单 位 参 与 。 主 要 任 务 是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现 场 交 通 管 制 和 疏 导 9 工 作 , 确 保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7) 后 勤 保 障 组 : 由 区 发 改 金 融 局 、 区 财 政 局 、 区科 工 信 局 、 区 住 建

21、局 、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区 水 务 局 、 区 供 电局 等 部 门 组 成 。 主 要 任 务 是 提 供 应 急 经 费 、 设 施 、 设 备 、物 资 、 运 输 、 供 水 、 供 气 、 供 电 、 通 讯 等 方 面 的 保 障 。( 8) 群 众 安 置 组 : 由 区 民 政 局 牵 头 , 属 地 镇 街 主 动配 合 。 主 要 任 务 是 安 置 受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的 群 众 , 并 为 受 灾群 众 提 供 基 本 的 生 活 保 障 。( 9) 善 后 处 理 组 : 由 属 地 镇 街 牵 头 , 区 民 政 局 和 受灾 单 位 配 合 。

22、 主 要 任 务 是 及 时 转 移 和 处 置 因 灾 死 亡 人 员 尸体 , 并 做 好 遇 难 、 受 伤 人 员 及 家 属 的 安 抚 和 赔 偿 工 作 。2.4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1) 区 委 宣 传 部 : 负 责 协 调 、 指 导 相 关 涉 事 单 位 和 部门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 及 时 主 动 发 布 正 面信 息 , 并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口 径 , 协 调 做 好 互 联 网 新 闻 管 理 及网 上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 2) 区 应 急

23、办 : 负 责 协 调 指 导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应 急处 理 工 作 和 日 常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3)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 负 责 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领 导 小 组的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调 查 , 核 查 地 质 灾 害 灾情 与 诱 发 因 素 , 实 时 掌 握 灾 情 险 情 动 态 信 息 , 分 析 、 预 测 发展 趋 势 , 根 据 灾 情 、 险 情 变 化 及 时 提 出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和 建 议 ; 10 指 导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 评 价 和 预 报 , 与 同 级

24、 气 象 部 门 联 合 发 布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预 报 预 警 ; 指 导 做 好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 重 大 地 质灾 害 应 急 治 理 工 程 和 技 术 服 务 等 工 作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区政 府 和 上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调 查 、处 置 情 况 。( 4) 区 发 改 金 融 局 : 负 责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救 灾 基 建 项 目的 立 项 审 批 工 作 。( 5) 区 科 工 信 局 : 负 责 保 障 各 级 政 府 、 有 关 单 位 与 突发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地

25、 之 间 应 急 无 线 通 信 业 务 频 率 的 正 常 使 用 ,协 调 电 信 、 移 动 通 信 等 单 位 尽 快 恢 复 被 破 坏 的 通 信 设 施 。 ( 6) 区 财 政 局 : 负 责 会 同 区 国 土 规 划 局 做 好 年 度 地 质灾 害 防 治 资 金 预 算 ;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需 要 , 安 排 、落 实 专 项 资 金 。( 7) 区 教 育 局 : 负 责 危 及 托 幼 机 构 和 学 校 校 舍 及 附属 设 施 安 全 的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排 查 、 监 测 和 治 理 工 作 ; 负 责灾 害 发 生 时 幼 儿 、 幼 师 及 在 校 师 生 安 全 管 理 和 组 织 疏 散 工作 , 妥 善 解 决 灾 区 学 生 就 学 问 题 ; 开 展 学 生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知识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8) 区 公 安 分 局 : 负 责 维 护 灾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和 交 通 秩序 , 参 与 抢 险 救 灾 , 督 促 检 查 落 实 重 要 场 所 和 救 灾 物 资 的 安全 保 卫 工 作 。( 9) 区 住 建 局 : 负 责 参 与 、 协 调 因 房 屋 和 市 政 工 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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