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所设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改善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提高分支机构的经济效益,理顺产权和结算关系,促进分支机构的稳步发展,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分支机构应按驻在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分支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管理和投资的主体有权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在办完有关的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机构设立批准的证书、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文件的复制件提交总公司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总公司资产的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并经依法认定的所有者权益,其主要内容有资本金、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的各项准备金及储备金等。分支机构的资产具体项目包括:1.总公司拨给分支机构的全部资金(包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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