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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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三章 商品现货交易第四章 商品现货订单第五章 交易商第六章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第七章 结算业务第八章 交割业务第九章 风险控制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章 违约与处理第十四章 争议处理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所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舟政发201134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交易所受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 、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 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煤炭能源、农林等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品种和时间以交易所官方网站 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

3、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的安排,由交易所官方网站另行公告。第三章 商品现货交易第七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买卖行为。计算机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并在成交后生成电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计算机交易系统接受交易商编码和交易密码自动为交易商作出电子签名。第八条 现货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现

4、货订单,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每日交割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割的交易方式。交易商订立电子现货订单后,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申请交割,也可以在集中交割前自主申请交割,或在集中交割期间完成交割。为充分实现现货订单交易的现货贸易功能,交易所采用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来补偿实物交割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交易商。现货订单的存续期,由交易所根据不同的上市品种特点,在上市产品格式化订单中具体载明。第九条 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产品信息,提出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要约发起方不可以主动撤销申报,再由符合资质的对手交易商选择是否接受要约成交

5、并签订合约,且合约签订后不可转让的交易模式。交易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第十条 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方式、交割日期、底价(或无底价)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自主报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的交易模式。竞价买卖过程中,发起方不可主动撤销申报。交易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第十一条 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中申报的单位交易商品含税价格。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

6、结算帐户中确保订单履行的资金,是已被现货订单占用的保证金。当订单订立后,交易所按订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交割保证金是指交易所为了保证交割业务的顺利履行,向卖方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处理因商品质量、数量及发票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第十二条 现货订单交易中,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现货订单报价分为买入订立报价、卖出订立报价、买入转让报价和卖出转让报价。挂牌和竞价交易分别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执行。第十三条 现货订单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一) 开市价:现货

7、订单在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二) 收市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三) 最高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内最高成交价。(四) 最低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内最低成交价。(五) 结算价:指现货订单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的基准价。(六) 最高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订单指令中的最高价格。(七) 最低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订单指令中的最低价格。(八)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九)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

8、跌。(十) 内盘:最高买价对应的买进订单数量的总和。(十一)外盘:最低卖价对应的卖出订单数量的总和。(十二)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订单数量。(十三)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现货订单且尚未交割的数量。(十四)买入订立: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与卖方签订新订单的交易行为。(十五)卖出订立: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与买方签订新订单的交易行为。(十六)买入转让:卖方将已签订的现货订单的所有权移交给他人并了结义务的交易行为。(十七)卖出转让:买方将已签订的现货订单的所有权移交给他人并了结义务的交易行为。第十四条 开市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进行,其中前九分钟为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

9、,后一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第十五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第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进行交易,在其交易商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规定

10、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第十八条 现货订单交易程序:(一)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存有足额的交易资金。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现货订单的约定执行。(二)计算机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则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 BPSPCP 时,最新成交价=SP;当 BPCPSP 时,最新成交价=CP;当 CPBPSP 时,

11、最新成交价=BP。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或受让现货订单的价格。(三)交易成交后,计算机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交易商电子签名、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现货订单。交易结果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四)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撮合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五)计算机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计算机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六)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七)交易商在交易所签订或受让现货订单后,买卖双方默许单方通过计算机交易系

12、统将其在订单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八)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会员)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十九条 现货订单交易实行交易报价涨跌停板制度,即对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报价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在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时,计算机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涨跌

13、限幅,控制交易风险。第二十条 新上市交易品种的上市指导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第一日交易价格涨跌幅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现货订单,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指导价。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现货订单交易实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延期交割补偿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交割申报时段,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净订货向该交易日内所有持有该商品现货订单但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 执行。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进行实物交割时应按规定向交易所

14、缴纳交割手续费。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商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第四章 商品现货订单第二十五条 商品现货订单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订单。第二十六条 现货订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订单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最后交易日、集中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 、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现货订单附件与现货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

15、计算机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现货订单中载明。第二十八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现货订单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二十九条 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 )是指一个交易日内现货订单约定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计算机交易系统。第三十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单位为“张” ,现货订单交易必须以“一张”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张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现货订单中载明。第三十一条 集中交割日期是指所有符合交割条件的订单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时段。最后交易日

16、是指现货订单在集中交割日到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三十二条 现货订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五章 交易商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交易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或合格投资者方可参与交易。第三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遵守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和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填写开户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在10个

17、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一) 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二) 与交易所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方协议;(三) 与交易所签订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四) 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向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逾期未能办妥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交易商资格。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现货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后,作

18、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计算机终端进入计算机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登录计算机交易系统,方可进行交易。交易系统在交易商发出指令时同时提交电子签名。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交易所进行商品交易;(二) 享有交易所指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三)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割服务;(四)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五)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六)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 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

19、办法 、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本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二) 妥善保管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在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 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的约定缴纳各项费用;(四) 接受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监管;(五) 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六)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 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八)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四十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一) 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违反浙江舟山大宗

20、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的约定的;(二) 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三) 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六章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第四十一条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是指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舟政发201134号)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报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第四十二条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经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所所有上市交易品种的

21、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或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所某一类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第四十三条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一) 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为交易商办理入市手续、提供交易业务培训;(二) 协助交易所对其开发的交易商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三) 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割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四) 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它事项。第四十四条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按与交易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获取相应报酬。第四十五条 授权服务中心(会员)在申报、年检时,必须提供其工商及财税资料。授权服务中心(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交易所进行公告,并可

22、取消其授权服务中心(会员)资格:(一) 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二) 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合作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章 结算业务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订单结算价结算所有订货的盈亏等,对交易商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交易保证金、订货盈亏、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割款项。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须在某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交易所与交易商之

23、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第四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交易保证金、订货盈亏、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割款项进行结算。如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第五十条 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30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所将对其持有的现货订单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现货订单交易在最后交易日前,自主配对成功的以当日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到期集中交割,以该现货订单最后十个交易日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为交割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不同等级、质量、品牌升贴水以及交割地升贴水等。第五十二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会员)向交易所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五十三条 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的结算办法分别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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