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上岗、跟班制度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跟班带班下井干部的范围1、公司班子成员: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部、调度室、机电部、企管办等安全生产管理部室正职干部。二、带班下井个数的规定公司副总以上管理干部严格按照要求轮流跟班带班下井,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2、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3、安全、生产副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公司班子成员、总工程师跟班带班下井,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严禁晚下、早上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