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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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6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行货物、服务采购的管理职能。第三条 本办法的采购是指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学院、职能部门等非法人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负责部门)使用各类经费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基建工程及后勤维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第

2、四条 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采购审批第五条 项目采购必须有预算,预算变更须经预算审批部门核准,涉密采购项目,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第六条 采购国家专控商品(如无线移动电话、汽车等),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 采购货物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如危险、超高、超重等)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第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额度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达到限额标准采购进口设备的,须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履行审批、报备程序,取得完备手续后方可执行。第九条 使用事业经费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十条 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简称政府采购)

3、、学校自行采购两种。2 / 6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二年更新一次)内货物、服务的,执行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定义:主要用于科研目的仪器设备),其他采购项目执行学校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方式依次为:定点采购、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学校自行采购方式依次为: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自行采购。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采购目录定点范围内的货物,执行定点采购。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采购通用办公设备、通用办公电器等目录内的货物,委托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零散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执行协议采购。第十

4、四条 招标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如图书、租赁、服务等)可执行校内招标。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六条 自行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 3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执行自行采购。第四章 采购程序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预算,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报国资处备案。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程序。项目负责部门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询价,形成书面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询价报告、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10 万

5、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学校主页对外公示三天。无质疑后,进入采购程序。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程序。项目负责部门于每月五号前将采购需求报国资处,国资处汇总后上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材料文档国资处备案。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程序。项目负责部门和国资处共同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3 / 6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执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材料文档国资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1.公开招标程序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国资处。招标文件内容应满足:完整、明确描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客观指标应量化;明确交

6、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商的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安排现场勘察或技术交流的项目,须向所有投标商提供无差别的项目信息。国资处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和校园网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预算、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校内招标的项目公示期五天,代理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公示期二十天。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商,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的项目预留十五天投标准备时间,校内招标的项目,预留五天投标准备时间。投标商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标书费用: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一份招标文件 50

7、0 元人民币,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确定。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组成 ,成员不少于五人且为单数,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自请专家(中标公示中须注明),专家资格须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综合审议、成员独立打分。确定中标商,形成评审报告。所有成员必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须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参与评标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对评标中的言行、评审意见负法律责任。2.竞争性谈判程序(1)公开招标后投标商只有两家参与,执行竞争性谈判

8、;(2)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如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等),执行竞争性谈判。4 / 6采购金额达到目录规定公开招标额度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竞争性谈判需求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需求文件内容应满足:完整、明确描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客观指标应量化。国资处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和校园网统一发布竞争性谈判征求意见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谈判确定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合理须停止竞争性谈判程序。3.单一来源采购(1)公开招标只有一家投标商的,执行单一来源采购;(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

9、如独家供应或须保证原有项目延续性)采购的,执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金额达到目录规定公开招标额度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的,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需求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需求文件内容应满足:完整、明确描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客观指标应量化。国资处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和校园网统一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的,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谈判确定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合理须停止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通过上述三种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商(或潜在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公示五天内接受质疑、投诉。公示五天后无异议,确定为正式供应商,采购过程形成

10、的文档材料须备案。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程序。项目负责部门组织三人以上询价小组对所采购的货物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完成后形成书面询价材料。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通过学校主页对外公示三天。询价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预算、技术要求、询价情况、参与人员等信息。公示期间的问询、质疑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回复。无质疑后,进入采购程序。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10 万元以下,询价材料国资处备案。5 / 6第二十三条 自行采购程序。项目负责部门自行决定技术指标,完成市场调研选择供应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总值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货物、服务,须签订采购合同。

11、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部门和供应商共同依法制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国资处审核盖章,方可生效。各部门自行签订未经审核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追加或减少与合同内容相同的货物、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的金额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之内,合同变更需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如合同变更有利于学校,调整额度可适当放宽。第二十五条 单件价值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仪器设备、软件、家具或单件价值 1000 元以下批量总值 1 万以上等物资的采购项目,须填写采购单,履行审批手续。第五章 验收归档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完毕,须按合同内容组织验收。40 万元以

12、上(含 40 万元)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部门、预算部门、国资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专家不含验收组织部门人员),项目负责部门可推荐验收专家,原则上避免推荐本校专家。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4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部门、国资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三位以上专家组成。其他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自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三位以上专家组成,国资处定期核查。项目验收后形成验收报告,交国资处备案。异地执行的采购项目,由合作单位出具验收证明,交国资处备案。第二十七条 验收通过后,采购的设备、软件、家具等物资单件价值 1000元以上(含 1000 元)或批量总值 1 万以上,达

13、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由国资处建立资产账。单件价值在 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的采购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部门在验收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流程全部材料(参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送学校档案馆归档。6 / 6第六章 异常处置第二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执行正常采购程序严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的,可先行采购,事后补充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有恶意拆分、控标、价格虚高等嫌疑的,国资处有权向相关人员进行质询。第三十条 项目无法正常执行,项目负责部门向国资处提交书面说明,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会商处置。第三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且既成事实的,项目负责部门向国资处提交书面说明,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会商处置。第三十三条 采购过程如涉及重大问题,由国资处负责组织书面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处理;如存在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处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下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科201015 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设备购置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中石大京科201016 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家具管理办法(中石大京校201230 号)。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国有资产管理处201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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