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支机构加班、出差等有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分支机构加班、出差等业务服务工作,强化集团总部员工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有偿业务服务指因分支机构招投标需要配合办理相关业务(做标书除外)或派遣相关人员(技术人员除外)配合相关工作。第三条 集团总部员工应主动、积极、热情地为各分支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第四条 因分支机构原因和需要,使得业务服务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的或者需要派遣人员出差配合办理的,相关人员的加班、差旅按照公司标准执行,费用由被服务的分支机构承担。第五条 加班、差旅费用统一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核定报销,再向被服务的分支机构扣回;员工个人不得私自向分支机构报销费用(在出差地的交通费用除外)或索取额外补贴,不得接受分支机构的任何形式宴请与报酬。第六条 总部员工出差按有关规定,由集团统一安排、统一调配,不服从集团出差安排的,按照不服从分配论处。第七条 员工出差返回3个工作日内,凭经被服务的分支机构签署确认的为分支机构加班(出差)服务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