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医院后勤管理与服务监督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企业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后勤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后勤管理和服务秩序,提高后勤管理及服务质量,现根据神木县医院对后勤服务企业医院后勤服务托管管理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指在本院范围内为医院提供的社会化后勤服务;主要指后勤服务企业,按照委托合同提供的管理内容为医院提供的服务。后勤管理指受医院授权或代表医院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和督导部门(人)所履行的合同权力和义务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承担医院后勤管理和服务的部门、个人及企业均有共同维护和遵守本办法的义务。第四条 为维护医院后勤服务(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实现医院后勤管理和服务的目标,后勤副院长为后勤服务及监督管理的主管领导;后勤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后勤管理相关部门及后勤服务企业的相关过程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及考评。第五条 后勤管理及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各方,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及质量。除相关服务企业外,本院相关部门关于后勤事务的及时决策,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