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第三条 奖金设置。公司从利润中计提部分资金设立质量奖励基金,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奖励基金,由公司计财部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第四条 公司对取得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在业主给予的奖励外进行公司内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创鲁班奖工程,按产值的10.0奖励2、创国家金质奖工程按产值的8.0奖励;银质奖按产值的6.0奖励3、创广东省优工程或省样板工程按产值的5.0奖励4、创市优工程或市样板工程按产值的3.0奖励5、对于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按部颁规范达到优良工程或市政项目按业主施工合同要求达到优良工程,且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按产值的2.0奖励。第五条 对未完成业主确定的质量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产值的2.0进行处罚,在项目奖金中扣取。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