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分析公司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广义的公司之债,包括合同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公司债三种。其中合同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又称为公司的一般债务,因此公司法意义上的债权人分为普通债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包括与公司交往的第三人(包括合同债债权人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和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商事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早在中世纪时的商业习惯法就已确立。1当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为必要。大陆法系的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正是该理念的体现。尤其是20世纪社会本位立法思潮兴起后,各国公司法更体现了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国家干预的加强,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社会利益。我国公司法理论与立法也逐渐适应该趋势。一、公司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一) 公司法的理念:安全与效率价值抉择的必然“就其本质而言,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营利组织,但公司经营之良莠,除与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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