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某建筑施工领域 2018 年“质量月”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x 发2017 号) 、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 (xx 政发201757 号)和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xx 省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建发 201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于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30 日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紧扣“追赶超越”目标和“五新”战略任务,牢固树立质量兴
2、业、质量强省的强烈意识,认真查找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二、活动主题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质量强省三、活动内容(一)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各县(区) 质安站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参建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参建人员质量意识,促进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
3、程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全市工程监理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理项目部配备人员、方案审批、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质量过程控制、安全生产监理、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资料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发挥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有效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控; 加强建筑工程原材料进场联合验收、见证取样和复检复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装饰装修阶段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推进建筑施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方参建单位加强实体质量控制,提升质量管理业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
4、责任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二 )加强检测机构和原材料检测的监管各县(区) 质安站要对辖区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加强监管,确保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加强对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送样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进场与送检信息脱节失真,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试件登记、处置应明确并及时消除隐患,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检测方案并起到实际指导作用,防止少送、漏送现象发生。(三 )积极广泛宣传各县(区) 质安站,各有关单位将质量提升行动与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相结合,要根据本区域特点,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群众,全面宣贯相
5、关法律法规,可采用编印宣传资料、发布宣传标语、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形成社会关注、民众知晓、全员参与的良好活动氛围。四、工作安排质量月活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30 日,按 3 个阶段组织实施。(一)组织动员阶段(9 月 10 日之前)各县(区) 质安站、各施工企业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质量月活动目标和活动组织形式,组织、动员相关单位参与质量月活动,立即开展学习活动,并认真贯彻到每位员工。(二)自查自纠阶段(9 月 11 日至 9 月 20 日)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纠正
6、违规违章行为,并按规定上报自查表。(三)检查提高阶段(9 月 21 日至 9 月 30 日)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县(区)质安站对在建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资料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各方建设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活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我站成立 2018 年“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杨泽,副组长:刘继兵、郑玲、王元宇、马江昕、艾永忠,成员:常爱香、徐张军、王宗振、叶建宇、贺博楠、文博、马鑫、曹彩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监督一
7、室) ,办公室主任由常爱香兼任。(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活动质量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把“质量月”活动抓出特色,抓出成效。紧扣主题,积极扩大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现场,深入群众,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质量风尚。(三)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各有关主体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针对工程特点进行自查自纠,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执行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质量大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要求组织自查自纠、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拒不落实整改回复的单位及个人,将根据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信用评价记录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区) 质安站应于 10 月 15 日前,将“质量月”活动工作总结及活动图片报送市站。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