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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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一)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 头 ,冷 冻饮品,速冻食品,薯 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除上述类别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4 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时生

2、产由四川省和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 销 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3、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号)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

4、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2016 年第 19 号)。三、申请条件(一)申请人主体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 户等,以 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二)申请人的生产场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 头 ,冷 冻饮品,速冻食品,薯 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

5、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四)申请人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 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

6、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均 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申请人公章。1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 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3食品生产加工

7、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 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工艺设备布局图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标 明尺寸、面积、方位等主要参数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4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含重要参数的生产关键控制点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5 生产 和检验设备 、设施清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6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采矿许可证等。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依据

8、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 原食品生产许 可证(含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3 乐山市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变更)企业情况确认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 版)第十条4 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延续应注意:1.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2.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

9、核查的由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属于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1)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 当组织现场核查。(3)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 许可机关应当依照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4)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

10、查的其他情形。4.申请材料经审查,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5.决定准予延续的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6.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含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一律要停止生产销售,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方可恢复生产、 销 售。 对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违法生产 ,当地食 药局应依法查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迁址、改扩建等变更)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11、 备注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 含正、副本及品 种明细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3 乐山市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变更)企业情况确认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第九条4 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第九条)5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 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经信、发改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等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

12、6 版)第九条重大事项(全面核查)变更应注意:1.属于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1)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 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对变 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 组织现场核查。(2)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 当组织现场核查。(3)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 许可机关应当依照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4)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3、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2.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自发证 之日起计算。(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或住所名称、减项等普通变更)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第九条2 食品生产许可 证(含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

14、)第九条3 乐山市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变更)企业情况确认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第九条4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 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经信、发改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等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版)第九条普通变更应注意: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 一致。(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申请补办: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依据

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 原食品生产许 可证(含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全部遗失除外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3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4生产许 可证书损 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可辨认残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5证书遗 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款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

16、原证书保持一致。五、办理程序食品生产许可包括企业申报、受理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和社会公告等程序。(一)企业网上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先登录四川省食药监局行政许可网上辅导系统(网址:http:/:9003/online/),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在网上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及附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扫描件),并提交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受理申请1.网上提交成功后,申请企业携打印好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到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受理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填

17、写食品生产许可流程表);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齐或修改的内容。(三)材料初审市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 经初审合格且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进入审批发证流程;经初审合格且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通知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核查组成员。(四)现场核查1.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并将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审查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

18、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2.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3.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4.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

19、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 3 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五)审批与发证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应按照审核复核签批等程序对企业申请事项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社会公告在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

20、限:20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八、审批决定证件审批通过,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九、数量限制无十、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凤凰路 548 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833-2427376(二)网上办事大厅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http:/(三)投诉电话0833-2495615、96960十一、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 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食药监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 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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