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656102 上传时间:2018-10-26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1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八章 党组织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2、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经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杭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Shangh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2英文简称:Shangh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振兴路 171 号。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

3、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

4、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 ,服 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 发展。具体比例由股 东大会

5、根据当地 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3(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借记卡、贷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 亿元。第十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行

6、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名 称 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龙岩市汇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新罗区东城和平路 15 号 6000 10.00紫金矿业

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 6000 10.00上杭县兴诚实业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 110 号 6000 10.00福建金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紫金大厦九层1936 号 1980 3.30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 689 号 1890 3.15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 72 号 1890 3.154上杭县鑫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 158 号 1700 2.83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 132 号 1650 2.75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东方花园 11

8、10 1.85福建上杭大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 200 号 900 1.5合 计 29120 48.53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 名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 )袁秀英 上杭县梅园新村兴园三巷 2 号 360 0.60陈景河 厦门思明区松柏路 120 号 11D 240 0.40钟福金 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 689 号 237 0.395林华英 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东方花园 235.8 0.393林福昌 新罗区东城和平路 62 号 214.5 0.3575张圯怡 厦门思明区仙源里 52-401 210 0.35吴科生 上杭县临江镇金岗山右四巷 7 号 210 0.

9、35孔令英 上杭县旧县乡石圳村兴民路 14 号 207 0.345赵开先 上杭县临江镇振昌路一巷 12 号 180 0.300刘春迪 上杭县临江镇凯悦花园 180 0.300合 计 2274.3 3.7905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6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

10、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行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5(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

11、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八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

12、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

13、得董事会同意。6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

14、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应 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

15、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7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5.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

16、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 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

17、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18、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8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3.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4.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5.所持商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6.名称变更;7.合并、分立;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

19、凭证。本行印发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1.本行名称;2.本行登记成立日期;3.股权证的编号;4.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5.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6.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7.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三十五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权质押情况;(五)其他必要的

20、股东信息。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9(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21、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符合本行有关规定,并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22、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和本

23、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七)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主要股东应书面承诺在必要

24、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八)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九)承诺积极支持本行坚守服务“三农” 市 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 、小微企业信 贷投放,加 强“ 三农” 、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 三农” 、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水平。(十)本行法人股东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分立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本行;涉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十一)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