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徽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涉企收费清单(2017 年 8月 23日更新)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 号;省政府皖政201654 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 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http:/ 100 总吨以下内河船和 500 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 1536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 101 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 115 号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接受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http:/ 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 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 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 号、交水发2017 104 号;皖政办201329 号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详见收费依据文件http:/ 2.追责情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
3、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2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4.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 二、政府性基金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1 港口建设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 100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5131 号经对外开放口岸辖区范围内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 4 元/吨;国外进出口货物 5.6 元/吨;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 20 英尺 32元/箱,40 英尺 48 元/箱;国外进出口集装箱 20 英尺 64 元/箱,40 英尺 96 元/ 箱;详见文件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华
5、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 33 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财审发201496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久性油类物质 0.3 元/吨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
6、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
7、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3.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4.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5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1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8、第 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19 条、第 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5 号)第 11 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 3 号)第 16 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 1 号)第 7 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2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许可初审港口岸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安徽省港口条例第 19 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第 6 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港口岸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9、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3 收费权价值评估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收费权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事务所4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初审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1 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第 24 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11 号)第 26 条、第 27 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事务所 6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5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
10、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 12 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9 号)第 7 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并出具报告安全评价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6省级权限范围内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 28条按照行业标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编制单位注:1.责任事项 2.追
11、责情形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8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