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面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比例等,我们以民商事审判的标兵深圳中院为例,整理了深圳中院2015年的房屋租赁案件裁判文书,从中选出七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结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号】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12号【案情概述】2013年8月30日,甲方(出租人)和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深圳市XX广场XX层的铺位并已实际经营。2013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某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联系单,载明承租人承租的物业根据消防要求,达不到消防验收条件。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发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确认XX广场XX层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