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安排的实施机制与制度绩效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管束人们最大化行为的游戏规则的总和。制度体系由制度环境、具体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构成。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法律基础规则”。(注:转引自樊纲: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7、28、16页,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例如,支配选举、产权和契约权利的规则就属于社会制度环境的范畴。制度环境一般体现在一国的宪法当中(所以也被称为宪政秩序),并且一般不易被改变。特别是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内,它作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理想的工具,一般不易发生激变而只能发生旷日持久的渐变(革命引起的制度环境改变除外)。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把制度环境视为制度变迁模型的外生变量(我们今天所说的改革或制度创新,实际上也是把社会制度或宪政秩序作为外生变量)。总之,“制度环境可以说是对于可供人们选择的制度安排的范围,设置了一个基本的界限,从而使人们通过选择制度安排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增进受到特定的限制”。(注:转引自樊纲: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7、28、16页,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