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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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及政策要点一、参保登记(一)经办流程。参保对象乡镇(村)社保经办1、复核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2、核对乡镇录入信息系统的参保信息,无误后建立参保关系。3、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单位 提供资料工作事项县居保局填写参保登记表并签字、留指纹确认。1、审核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在复印件和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2、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告知应缴金额。3、上报审核后的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身份证明、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 份参保登记表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身份证明、农业银行卡等复印件(二)政策要点。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汉源户籍的

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信息变更(一)经办流程。参保对象乡镇(村)社保经办1、复核变更登记表及材料。2、确认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3、 变更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单位 提供资料工作事项县居保局填写变更登记表并签字1、审核变更登记表及材料并签字盖章。2、将参保人员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3、 变更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上报。携带变更事项相关证件及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变更登记表附相关材料(二)政策要点。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银行卡卡号、缴费档次、特殊身份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

3、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基金征缴(一)经办流程。参保对象乡镇(村)社保经办1、核对乡镇录入信息系统的缴费信息。2、定期进行代扣应缴核定,并将代扣明细送银行代扣。3、银行代扣后进行回盘,代扣成功的保费和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4、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单位 提供资料工作事项县居保局将资金足额存入信息系统记录的银行卡内。到龄当年及超龄缴费、中断缴费和一次性缴费要先进行缴费申报,填写零星缴费申请表并签字。1、审核参保对象提供的零星缴费申请表 。2、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告知应缴金额。3、 零星缴费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上报。4、每次代扣后乡镇应从信息系统内导出失败名单并通知缴费。零星缴

4、费申请表零星缴费申请表(二)政策要点。1、缴费档次及补贴:缴费档次(元年)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政府补贴(元年)40 40 45 50 6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扣代缴,各级经办机构和人员均不得收取现金,待扣缴成功后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3、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费档次可随时变更,但只对变更以后的缴费有效,已缴费的年度不能变更缴费档次,未进行变更的默认为上一年度的缴费档次进行银行代扣。

5、4、集中代扣时间为每年 16 月。参保缴费对象务必在集中代扣时间内,将保费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存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银行卡内。5、将保费存入银行卡后,经县农业银行成功代扣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收入专户上才算缴费成功。本人多存入银行卡的钱不会多扣,仍然在自己的卡上,可自由支取。6、到龄当年缴费、中断缴费、一次性缴费以及超龄(60 岁以上)人员缴费必须先到乡镇进行缴费申报,否则不会自动扣费代缴。7、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县级以上一、二级残疾)由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 元的养老保

6、险费,对低保人员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 100 元的 50%的养老保 险费(即 50 元)。8、鼓励长缴多得。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2 元。四、待遇领取(一)经办流程。参保对象乡镇(村)社保经办1、核对乡镇录入信息系统的待遇申请信息。2、打印待遇领取核定表。3、做发放计划,将待遇发放明细送银行代发并回盘。4、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单位 提供资料工作事项县居保局参保对象在年满 60 周岁前持身份证、银行卡和待遇领取通知单到乡镇办理待遇领取申报并签字,待遇申请后不能再申请缴费。1、审核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2、告知其缴费年限、缴

7、费金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无异议后签字按手印。3、在信息系统内进行待遇申请及核实。4、在待遇领取通知单上盖章后上报。5、每月待遇发放后乡镇应从信息系统内将失败名单导出,经核实变更账号后补发。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待遇领取通知单 ,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退保证明待遇领取通知单 、银行卡复印件等(二)政策要点。1、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不用缴费,带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农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乡镇进行参保登记复核通过后,次月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8、周岁,并且距离 60 周岁不足 15 年的,必须按年缴费,未缴费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并且距离 60 周岁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且不能往前补缴。1964 年 10 月 1 日之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只能从参保年度开始缴费,不能往前补缴,且必须按年缴足 15 年后才能享受待遇,例如:张三,1964 年 10 月 1 日出生,制度实施时未参保,在 50 岁时才进行参保缴费,那么他在年满 60 周岁时不能享受待遇,必须按年缴费满 15 年至 65 周岁后才

9、能享受待遇。1965 年 7 月 1 日之后出生的城镇居民,只能从参保年度开始缴费,不能往前补缴,且必须按年缴足 15 年后才能享受待遇。4、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按年缴费至年满 60 周岁后,当年选择不缴费的,自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可以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当年选择缴费的,若缴费到账次月晚于到龄次月,则以缴费到账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若缴费到账次月早于到龄次月,则以到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属于参保缴费年龄段而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年满 60 周岁后,不能领取养老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参保人员本人须及时到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待遇申请,未进行待遇领取申请的不会自动发放养老金,待遇领取申请后不能再申

10、请缴费。个人月养老金计算方法: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75 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395、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集中办理时间,待遇领取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资格认证工作。未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或资格认证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养老金发放,待认证合格后续发,续发养老金不计利息。6、死亡迟报、重复领取等多领取的养老金必须全额退回。五、关系转移(一)经办流程。参保对象转入地乡镇社保经办1、核实接收函中相关信息,在信息系统做关系转出,将个人账户信息填入接收函并签字盖章。2、由申请人将接收函或

11、转移信息表等寄(送)转入地社保机构。3、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至接收地社保机构,注销转移人参保信息。4、相关资料归档备案。单位 提供资料工作事项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保险内转移先到转入地乡镇提出申请,再到转入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跨险种转移的直接到转入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1、申请人填写参保登记表和转移申请表 。2、审核相关材料并签字盖章。3、将资料送县级社保机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参保登记表及身份证、户口簿、 转移申请表接收函或转移信息表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1、复核申请转入参保人员信息材料。2、填写接收函 ,并由申请人寄(送)到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3、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返回的接收函

12、或转移信息表等,实收处理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等情况。4、相关资料归档备案。接收函 、身份证、户口簿等(二)政策要点。1、只有缴费阶段的人员能进行关系转移,待遇领取人员不能转移。2、参保缴费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时,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户籍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年(含延长缴费至 15 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满

13、15 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 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六、终止注销(一)经办流程。参保对象或继承人乡镇(村)社保经办1、根据资料核对乡镇录入信息系统的终止注销信息,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终止注销参保关系

14、。2、打印待遇领取核定表(一次性支付核定) 。3、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抚恤金等发放到指定账号内。4、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单位 提供资料工作事项县居保局提出注销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并签字,待遇领取人员死亡 30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审核注销登记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2、在信息系统内办理注销登记业务。3、将资料汇总报县居保局。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1 份、关系证明以及注销原因相应的证明材料注销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二)政策要点。1、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跨县(市、区)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应

15、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 30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 10 个月计发。3、参保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待遇领取人员还是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全部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4、死亡注销需出具下以证明:(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16、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5、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应提供本人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原件。6、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本资料收集依据的政策、规定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今后有新政策、新规定的以新政策、新规定为准。咨询电话,办公室:4229730,征收股:18095099730,退管股:4229032,财务股:133406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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