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 乙方: 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就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定向增发等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牵头完成新三板上市、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增发等相关业务,每完成一个项目按照双方如下约定支付给甲方咨询服务费。报酬参考原则:(1)甲方向乙方推荐项目,按乙方与企业签约合同中收入的10%提取介绍服务费用。10%提取基数不包括项目的律师和会计师的费用。(2)根据项目服务进展流程,由于项目收入分三阶段收取,乙方按项目结束支付甲方项目服务费。比如新三板项目,按企业挂牌成功结算,乙方收到企业最后一笔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上10%的比例支付甲方。2、甲方协助乙方争取配套服务环境等支持,协助乙方在市场开拓和业务推广等相关工作。3、甲方支持乙方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合作。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构架下,协助甲方开发需要进行新三板上市、发行中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