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岳西自来水公司公共服务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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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公 共 服 务 清 单序 号 事 项 名 称 办 理 依 据 实 施 ( 共 同 实 施 ) 单 位 服 务 对 象1 用 户 变 更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用 户 发 生 房 屋 转 让 、 移 交 、 变 更 户 名 等 事 项 , 应 向 供 水 企业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要 求 停 止 供 水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供 水 企 业 拆 表 ,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2 拆 表 销 户 安 徽

2、 省 城 镇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用 户 发 生 房 屋 转 让 、 移 交 、 变 更 户 名 等 事 项 , 应 向 供 水 企业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要 求 停 止 供 水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供 水 企 业 拆 表 ,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3水 质 、 水 价 和维 修 服 务 的 标准 、 期 限 及 收费 等 相 关 信 息公 布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城 镇 供

3、水 服 务 标 准 , 设 置 经 营 、 维修 服 务 网 点 , 公 布 水 质 、 水 价 和 维 修 服 务 的 标 准 、 期 限 及 收 费 等 相 关 信 息 ,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4 用 户 用 水 查 询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服 务 专 线 , 受 理 用 户 的 查 询 、 投 诉 ,及 时 答 复 、 处 理 用 户 反 映 的 用 水 问 题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4、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5 设 立 用 水 服 务专 线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服 务 专 线 , 受 理 用 户 的 查 询 、 投 诉 ,及 时 答 复 、 处 理 用 户 反 映 的 用 水 问 题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6 供 水 设 施 损 坏抢 修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影 响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的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5、 施 工单 位 应 当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 向 供 水 单 位 查 明 建 设 范 围 内 的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情 况;影 响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设施 安 全 的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与 供 水 单 位 商 定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并 负 责 实 施 。 建 设 单 位 或者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造 成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损 坏 的 , 由 供 水 单 位 组 织 抢 修 , 所 需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或 者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安 徽

6、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7二 次 供 水 设 施清 洗 消 毒 检 测结 果 公 布 岳 西 县 二 次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城 镇 供 水 企 业 在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运 行 、 维 护 和 管 理 中 , 应 当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一 ) 负 责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 保 障 城 镇 供 水 管 网 的 压 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的 标 准 ; ( 二 ) 定 期 维 修 、 保 养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 保 证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完 好

7、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技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 三 ) 根 据 季 节 变 化 定 期 对 水 质 进 行 检 测 , 每 季 度 至 少 对 供 水 设 施 清 洗 消 毒 一 次 ,保 证 二 次 供 水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水 质 标 准 ; ( 四 ) 具 体 从 事 二 次 供 水 运 行 、 维 护 和 管 理 人 员 以及 清 洗 消 毒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 必 须 体 检 合 格 ; ( 五 ) 处 理 二 次 供 水 管 理 和 服 务中 的 相 关 投 诉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8、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8 结 算 水 表 更 换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为 用 户 安 装 结 算 水 表 。 结 算 水 表 应当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周 期 进 行 检 定 。 经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予以 更换 。 用 户 对 结 算 水 表 计 量 有 异 议 的 ,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校 验 , 水 表 误 差 率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标准 的 ,供 水

9、 单 位 应 当 负 责 更 换 水 表 , 支 付 检 验 费 , 并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水 费;水 表 误 差 率 不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检 验 费 由 用 户 承 担 。 用 户 发 现 结 算 水 表 损 坏 的 ,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供 水 单 位 。 供 水 单 位 应当 在 接 到 通 知后 三 日 内 予 以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9 结 算 水 表 损 坏维 修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用 户 发 现

10、结 算 水 表 损 坏 的 ,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供 水 单 位 。供 水 单 位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三 日 内 予 以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10 测 压 、 测 流 、检 漏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供 水 企 业 应 经 常 对 供 水 管 网 进 行 测 压 、 测 流 、 检 漏 , 及 时调 整 、 更 换 不 合 理 的 管 道 和 增 设 水 库 加 压 泵 站 , 提 高 管 网 输 配 能 力 和 服 务 压 力 合

11、格 率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11 抄 表 收 费1.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供 水 企 业 应 按 月 定 日 派 人 抄 记 用 户 计 量 水 表 读 数 , 依 数计 收 水 费 。 计 量 水 表 与 用 户 内 部 分 表 读 数 如 有 差 额 , 由 用 户 内 部 协 商 解 决 。 2.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计 量 水 表 发 生 故 障 无 法 抄 表 时 , 属 用 户 责 任 的 , 当 月水 费 按 前 三

12、 个 月 中 最 高 月 用 水 量 计 收 ; 非 用 户 责 任 的 , 按 前 三 个 月 平 均 月 用 水 量 计 收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12 二 次 供 水 设 施工 程 竣 工 验 收1.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建 筑 物 对 水 压 要 求 超 过 城 镇 供 水 水 压 标准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应 当 采 用 非 储 水 式 供 水 或 者 其 他 先

13、 进供 水 方 式 , 并 与 建 筑 物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交 付 使 用 。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施工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范 和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 其 设 计 方 案 须 经 供 水 单 位 参 与 技 术 审 查;工 程 竣 工后 , 须 经 供 水 单 位 参 与 验 收 。 2. 岳 西 县 二 次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已 建 居 民 住 宅 的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门 应 当 限 期 移 交 城 镇 供 水 企

14、 业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 已 建 住 宅 的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不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二 次 供水 标 准 、 规 范 的 , 需 整 改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移 交 。 需 要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的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 在 保 修 期 内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超 过 保 修 期 的 , 由 产 权 人 负 责 。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 按 照自 愿 原 则 , 可 以 移 交 给 城 镇 供 水 企 业 管 理 和 维 护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13 水 表 安 装 安 徽 省 城 镇 供 水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新 建 居 民 住 宅 应 当 按 照 一 户 一 表 、 水 表 出 户 、 计 量 到 户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建 设 。 已 建 居 民 住 宅 遵 循 自 愿 原 则 进 行 水 表 出 户 改 造 , 实 现 一 户 一 表 计 量 到 户 。 安 徽 省 岳 西 县 自 来 水 公司 个 人 ( 公 民 ) 、 法人 、 社 会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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