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2.1 写字楼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2.2 顾客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示例: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基本要求3.1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从事写字楼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3.2 物业管理承接验收3.3 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要求3.5 管理服务要求3.6档案管理3.7 财务管理3.8 顾客满意度3.9 专项特约服务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满足顾客的专项服务需求,开展专项特约服务。3.10 节能管理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适宜、有效的节能管理方案,并认真执行。3.11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顾客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