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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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10-1辐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 3 楼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咨询电话 0773-5809531(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 0773-3834256(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2、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3-3833899(市环保局)0773-5813251(市政务服务中心)12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 年 6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 8 月231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2

3、005 年 9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449 号公布,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

4、机构许可。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一款 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第二款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5、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1 月 18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公布,根据 2008 年 11 月 21日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3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6、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3 实施对象 桂林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或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两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委托设区市

7、环境保护审批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71744 号)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 8月 31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 年 9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

8、管理办法(2006 年1 月 18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公布,根据 2008 年 11 月 21日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16 行使内容销售 I 类、II 类、III 类、IV 类、V 类放射源的;使用 IV 类、V 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 II 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 III 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证审批颁发。4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

9、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1申请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

10、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6)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1、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5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

12、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13、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6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环 节 名 称现场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第

14、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许可证申请后,必要时,由负责许可证核发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查,或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按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1特殊环节(含 中 介 服务 )办 结 时 限 10 个工作日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15、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盖章,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现场审查。标准如下: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7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

16、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6)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17、(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

18、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8(1)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19、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

20、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926 结果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9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分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

21、发、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对照实施条件,确定属于哪类,再按该类的申请材料提交,以免申请材料不全。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

22、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辐射安全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10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辐射安全而予以许可的;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申请人需按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环办201283 号)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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