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电气7.3.1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2 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3 三类办公建筑和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7.3.2 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表7.3.4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1x) 普通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高档办公室 0.75m水平面 500 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接待室、前台 0.75m水平面 300 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