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分局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品包括:(一)固定资产类(单件价值500元及以上):办公桌椅、电脑(含笔记本电脑)及配件、辅助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影摄像设备、空调设备等电器设备,各种文件柜、保管箱、保险柜等。(二)办公耗材类:碳粉、墨盒、硒鼓等打印耗材。(三)一般性办公用品:复印纸、办公文具、日杂百货以及低价值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办公用品。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一)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每年的第一季度需做好当年的采购计划,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临时增加的采购计划需单独报分局领导审批。(二)属于各科室特殊需求的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采购,应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写明型号等标准,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局办公室。办公室应对各科室的采购物品进行核定后签署明确意见或建议,报分局领导审批。(三)属于分局统一采购的,由办公室书面请示分局领导,经同意后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四)分局办公室按领导批示,通过网上进行采购计划填报。采购计划经采购中心审核后,再